公司“压一个月”发工资是否合法?拖欠工资后劳动者解除合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案号:(2019)冀08民终2752号
注:当事人系化名。
【基本案情】
2009年7月,田文入职河北某矿业公司工作。
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2019年5月,田文发现公司尚未发放2019年3月份工资。
2019年5月9日,田文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
一、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二、公司支付2019年拖欠的工资12093元;
三、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2403元。
就在田文申请仲裁当天,即2019年5月9日,公司发放了田文2019年3月份的工资。
【仲裁结果】
2019年6月13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一、确认田文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5月9日解除;
二、公司支付田文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9日期间的工资972.69元;
三、公司支付田文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6412.30元。
【公司不服仲裁,向法院起诉】
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请求:
一、判令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二、判令公司无需支付田文经济补偿金46412.30元;
三、判令公司无需支付田文2019年5月份工资972.69元。
【一审法院查明】
法院审理过程中,公司认可以下事实:
第一,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19年5月9日。
第二,公司在日常工资发放过程中,确实存在“压一个月发工资”的情况。
第三,田文2019年3月份工资实际于2019年5月份发放。
第四,2019年6月28日,公司已经向田文支付2019年5月1日至5月9日期间的工资972.69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2019年3月份工资到2019年5月才发放,属于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公司已经认可,其在田文工作期间存在“压一个月发工资”的情况。
本案中,田文2019年3月份的工资直到2019年5月9日才实际发放。
法院认为,这种情形已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二、田文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依据该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法院认定:
公司应当向田文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6412.30元。
三、公司还应支付2019年5月1日至5月9日的工资
田文自2019年5月9日以后未再到公司工作,双方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
因此,公司仍应支付田文2019年5月1日至5月9日期间已经实际提供劳动所对应的工资。
该部分工资为972.69元。
由于公司已于2019年6月28日实际支付,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
一、确认田文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5月9日解除;
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田文支付经济补偿金46412.30元;
三、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田文支付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9日期间工资972.69元。
该972.69元已经于2019年6月28日支付完毕。
【公司提起上诉】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公司的主要理由是:
公司实际工资管理制度一直采取“上月工资下月发放、每月发放一次”的方式。
公司认为,这种工资发放方式既能够保证工资“足额”,也能够保证工资“及时”发放,是企业长期实行的一种工资管理方式。
而且,该工资发放方式已经被全体职工普遍接受,并长期执行。
公司主张:
这种“压一个月发工资”的管理方式,与故意扣押劳动者工资、恶意拖欠工资不发存在本质区别。
另外,2019年3月份工资之所以到5月份才发放,是因为存在特殊情况,并不是公司故意拖欠。
因此,公司认为不应向田文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
二审法院认为: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一、公司超过正常时间发放3月份工资,属于无故拖欠工资
田文自2009年7月进入公司工作,双方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没有提供充分、正当理由证明其为何直到2019年5月9日才发放田文2019年3月份工资。
因此,公司超过正常工资支付时间发放劳动报酬,属于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该行为已经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工资支付相关规定。
二、“公司长期这样发工资”不能当然证明其行为合法
虽然公司主张其长期采取“压一个月”的工资发放模式,而且其他员工也普遍接受,但二审法院并未采纳该理由。
工资支付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不能仅以:
公司内部长期实行;
员工长期没有提出异议;
或者多数员工已经习惯;
作为判断标准。
用人单位仍然必须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关于工资及时支付的强制性要求。
三、未及时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未及时足额向田文支付劳动报酬。
因此,田文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四、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田文经济补偿金46412.30元,于法有据。
公司提出其工资发放方式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最终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问题主要有两个:
第一,公司长期采取“压一个月发工资”的方式,是否意味着这种工资支付方式当然合法?
第二,公司未及时支付工资后,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分析】
一、工资原则上应当按月支付
劳动者提供劳动以后,用人单位负有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工资支付具有明显的周期性。
用人单位不能以企业内部管理习惯为由,任意延迟劳动报酬的支付时间。
所谓“按月支付”,核心在于劳动者完成相应劳动后,应当按照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及时取得劳动报酬。
二、“上月工资下月发”本身不能简单等同于违法
需要注意的是:
本案并不能简单理解为“只要上个月的工资下个月发,就一定违法”。
实践中,很多企业会约定:
本月工资于次月固定日期发放。
例如:
3月份工资约定在4月10日发放;
4月份工资约定在5月10日发放。
如果劳动合同、依法制定并公示的规章制度或者正常工资支付周期对此有明确约定,而且实际支付时间符合相关规定,一般不能简单认定为拖欠工资。
真正需要判断的是:
工资是否超过了双方约定或者法律允许的正常支付周期。
三、本案的问题在于3月份工资直到5月份才发放
本案中,公司并不是单纯采取“本月工资次月发放”的方式。
2019年3月份工资一直到2019年5月9日才发放。
而且,公司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可以依法延迟支付工资的正当理由。
因此,法院最终认定其属于无故拖欠劳动报酬。
四、公司内部惯例不能突破法律规定
公司提出:
“压一个月工资”已经实行很多年;
职工也普遍接受。
但即使某种工资制度已经长期实行,也不意味着该制度当然合法。
如果企业内部工资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不能因为劳动者过去没有提出异议而获得合法性。
劳动者没有及时反对,并不等于放弃其依法获得及时劳动报酬的权利。
五、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种解除与普通的“劳动者主动辞职”存在重要区别。
普通情况下,劳动者因为个人原因主动辞职,通常不能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但是,如果劳动者是因为公司存在法定违法行为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例如:
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
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并损害劳动者权益;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强迫劳动;
那么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六、这类解除通常被称为“被迫解除”
实践中,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通常被称为:
“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所谓“被迫解除”,并不是说公司主动辞退了劳动者。
而是指:
表面上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解除的真正原因在于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
因此,法律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七、公司补发工资,不一定能够消除此前已经发生的违法事实
本案中有一个重要时间点:
田文于2019年5月9日申请劳动仲裁,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也在2019年5月9日补发了2019年3月份工资。
但是,公司在劳动者提出解除前已经存在未及时支付工资的事实。
公司此后补发拖欠工资,并不当然意味着此前的拖欠行为从未发生。
因此,法院仍然认定:
公司存在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
田文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具有法律依据;
公司仍应支付经济补偿。
【关于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适用的是其中第一种情形:
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与违法解除赔偿金的区别】
本案公司支付的是“经济补偿金”,而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者不能混淆。
经济补偿金主要适用于:
劳动合同因法律规定的特定原因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补偿责任的情况。
例如,本案属于劳动者因为公司拖欠工资而依法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违法解除赔偿金则主要适用于: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二者在性质和计算标准上存在区别。
因此,本案最终判决公司支付的是: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6412.30元。
【裁判规则归纳】
第一,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二,公司内部长期实行某种工资支付方式,并不意味着该方式当然合法。
第三,“本月工资次月发放”与“无故拖欠工资”不能简单画等号,应判断实际发薪时间是否符合约定的正常工资支付周期和法律规定。
第四,公司超过正常工资支付期限,又无法证明存在正当理由的,可能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第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而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公司在劳动者提出解除后补发工资,并不当然消除此前已经发生的拖欠工资事实。
第八,公司主张“员工一直认可这种发薪方式”,通常不能单独作为违反劳动法律规定的免责理由。
【一句话理解】
“压一个月发工资”是否违法,不能只看公司内部怎么规定,而要看工资是否在法定和约定的正常支付周期内及时发放。
如果公司无正当理由长期超过正常发薪时间,例如3月份工资到5月份才支付,可能构成拖欠劳动报酬。劳动者因此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公司在劳动者提出解除后再补发工资,也不当然免除此前拖欠工资产生的法律责任。
来源:劳动法库、山东高法,谨供普法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