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共同饲养的宠物应当归谁?
经历过离婚诉讼,或者代理过离婚案件的人通常都会发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往往是离婚纠纷中最为棘手的问题之一。
而在某些案件中,比普通财产分割更加难处理的,是夫妻双方共同购买、共同饲养的宠物究竟应当由哪一方继续饲养。
宠物从法律属性上看属于财产,但与普通家具、车辆等财产不同,饲养人与宠物之间通常存在较深的情感联系。
因此,一旦夫妻双方离婚,双方都要求继续饲养宠物,就可能出现非常激烈的争议。
【基本案情】
孙某与胡某原系同一单位的同事,二人恋爱后登记结婚。
夫妻二人有一个共同的爱好,就是饲养宠物狗。
结婚后的第一个月,二人共同挑选并购买了一只宠物狗,取名“欢欢”。
婚后,孙某、胡某对“欢欢”照顾得十分细致。
有一次假期,二人共同外出旅游三天,因为无法照顾“欢欢”,便特意请一位亲戚代为照料。
旅行回来以后,二人认为亲戚对“欢欢”照顾得不够好。
从此以后,二人决定尽量不再同时外出旅游,总要留一个人在家照顾“欢欢”。
孙某和胡某结婚三年多一直没有生育子女。
有人问及二人为何不要孩子时,二人都曾表示:
有“欢欢”就够了。
由此也可以看出,“欢欢”在夫妻二人的日常生活中具有较为特殊的情感地位。
【婚姻破裂】
结婚进入第四年以后,孙某与胡某的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开始协商离婚。
对于解除婚姻关系以及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双方并不存在特别大的争议。
真正导致双方始终无法达成离婚协议的,是“欢欢”究竟归谁继续饲养的问题。
孙某和胡某都坚持要求由自己继续照顾“欢欢”,双方互不相让。
最终,胡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
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均分割;
由胡某继续饲养“欢欢”。
孙某为了争取继续饲养“欢欢”,还专门聘请了律师代理离婚诉讼。
【第一次调解】
第一次开庭以后,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经过调解,孙某、胡某对于解除婚姻关系,以及除“欢欢”以外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基本能够达成一致意见。
但对于“欢欢”的归属,双方仍然寸步不让。
双方分别向法官讲述了自己过去对“欢欢”的照顾和付出,并强调自己与“欢欢”之间感情深厚。
两个人都坚持认为,应当由自己继续饲养“欢欢”。
由于第一次调解无法就这一问题达成一致,法官建议双方回去冷静考虑,之后再组织第二次调解。
【律师提出调解方案】
此后,经过孙某的代理律师与孙某及主审法官沟通,律师针对“欢欢”的归属问题提出了一个比较特殊的调解方案。
第一种方式:
将“欢欢”带到法庭。
由孙某、胡某分别招呼“欢欢”,观察“欢欢”主动走向哪一方。
如果“欢欢”主动走向其中一方,则由该方继续饲养。
律师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宠物与双方之间的依恋程度。
第二种方式:
如果上述方式不能确定,则双方可以就“欢欢”进行竞价,由出价较高的一方取得。
同时,无论最终由谁继续饲养“欢欢”,另一方都可以按照双方约定进行探望。
主审法官将上述调解方案分别征求孙某、胡某的意见。
双方均表示同意。
【第二次调解】
第二次调解时,双方将“欢欢”带到法院。
在法官主持下,孙某与胡某分别采取各种方式呼唤、招引“欢欢”。
经过数十分钟的“较量”,最终“欢欢”主动走向了孙某。
双方据此接受调解方案,并最终达成离婚调解协议:
由孙某继续饲养“欢欢”;
胡某可以按照双方约定探望“欢欢”。
至此,双方围绕宠物归属产生的争议得到解决。
【争议焦点】
本案引出了一个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常见的问题:
夫妻离婚时,对于双方共同购买、共同饲养,并且双方都具有深厚感情的宠物,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应当按照什么标准确定由谁继续饲养?
【法律分析】
一、从法律属性上看,宠物原则上属于财产
从现行民事法律体系来看,宠物并不具有人的法律主体地位。
在夫妻离婚案件中,共同购买的宠物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因此,从法律性质上看,宠物的归属问题首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但是,宠物又与一般的财产存在明显不同。
普通家具、电器等财产本身不存在感受,也不会与所有人形成情感互动。
而宠物作为具有生命的动物,与长期饲养它的人之间往往能够形成明显的依恋和情感联系。
对于饲养人而言,宠物也可能已经成为其家庭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在处理宠物归属问题时,如果完全按照普通财产的价值进行机械分割,有时并不能真正解决双方的争议。
二、现行法律没有专门规定离婚时宠物如何分割
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专门针对夫妻离婚时共同饲养宠物的归属问题规定具体裁判标准。
因此,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协商一致,可以通过协议方式确定:
由谁继续饲养宠物;
是否给予另一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另一方是否可以按照双方约定探望宠物;
宠物今后的医疗、饲养费用如何承担等。
只要相关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一般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
真正困难的是:
双方都要求取得宠物,而且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时,法院如何确定宠物归属。
三、原则之一:考虑双方实际生活需要
作者认为,可以参考民事财产分割中有利于生产、生活需要以及发挥财产效用的基本理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规定: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该条直接规定的是遗产分割问题。
虽然不能直接作为夫妻宠物归属的专门法律依据,但其中体现的“有利于生活需要”和“发挥财产实际效用”的理念,可以作为分析此类纠纷的一种参考。
例如:
如果妻子长期承担宠物的主要照料工作,并且本人身体状况较差、没有固定工作,宠物已经成为其重要的生活陪伴和精神寄托,那么在其他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由妻子继续饲养。
又如:
如果丈夫从事宠物、动物研究工作,而该宠物同时也是其长期研究和观察的对象,那么宠物与其职业、生活联系可能更加紧密,也可以作为确定归属时考虑的因素。
四、原则之二:考虑双方过去对宠物的实际照料情况
宠物虽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但毕竟是有生命的动物。
长期共同生活过程中,宠物与饲养人之间会形成稳定的生活习惯和依恋关系。
因此,在判断宠物由谁继续饲养时,可以考虑:
过去主要由谁喂食;
主要由谁负责遛狗;
主要由谁负责洗澡、美容;
主要由谁带宠物就医;
主要由谁承担疫苗、医疗和日常支出;
宠物日常更依赖哪一方;
双方分别投入了多少时间和精力。
通常而言,长期承担主要照料义务的一方,与宠物之间的生活联系往往更为密切。
这一因素可以成为确定宠物归属的重要参考。
五、原则之三:考虑哪一方更具备继续饲养条件
确定宠物归属时,还应当考虑双方离婚以后各自的现实生活条件。
例如:
一方离婚后是否有固定住所;
住房是否允许饲养宠物;
是否有足够时间照顾宠物;
工作是否需要长期出差;
是否具有稳定的经济能力承担宠物日常生活和医疗费用;
新居住环境是否适合宠物生活;
是否存在家庭成员严重过敏等不适合继续饲养的情况。
如果一方虽然感情上非常舍不得宠物,但离婚以后长期在外工作、没有稳定住所,事实上无法给予宠物正常照料,那么由另一方继续饲养可能更加现实。
六、原则之四:可以适当考虑宠物已经形成的生活习惯
宠物属于有生命的动物,突然更换居住环境和主要照料人,也可能造成一定影响。
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尽量维持宠物已经形成的稳定生活状态。
例如:
宠物长期居住在哪一处房屋;
日常主要由哪一方陪伴;
与哪一方的父母或者其他家庭成员更加熟悉;
离婚后哪一方能够维持宠物原有的生活环境。
这些因素虽然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财产分割标准,但在调解此类纠纷时,可以作为合理参考。
七、宠物“探望”可以由双方自行约定
本案中,双方最终约定:
由孙某继续饲养“欢欢”,胡某可以探望“欢欢”。
需要说明的是: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离婚后宠物并没有规定类似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探望权”。
因此,不能简单将宠物探望与未成年子女探望权完全等同。
但是,如果双方都对宠物具有较深感情,并愿意通过协商方式约定:
另一方可以定期探望;
偶尔将宠物接走照料;
共同承担部分医疗费用;
重大疾病治疗时相互告知;
相关内容可以作为双方处理宠物问题的协商方案。
这属于双方对宠物后续饲养安排的自主约定。
八、通过“让宠物自己选择”确定归属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采取了比较特殊的调解方式:
让孙某和胡某分别招呼“欢欢”,最终“欢欢”主动走向孙某,因此双方同意由孙某继续饲养。
这种方式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宠物归属裁判标准。
宠物走向某一方,也不能在法律意义上等同于宠物具有自主选择“监护人”或者“饲养人”的权利。
但是,在双方自愿接受这种方法的情况下,它可以作为一种调解方式。
本案最终之所以能够按照这一方案解决,并不是因为“欢欢”的选择本身产生了法律效力,而是因为:
孙某、胡某双方事先同意采用这种方式,并在结果产生以后自愿接受,最终通过调解协议确定了宠物归属。
九、“竞价归属”也只是解决财产争议的一种方法
律师还提出,如果双方无法通过上述方式确定,可以采取竞价方式,由出价较高的一方取得宠物。
这种方法实际上更加接近普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
例如,对于无法实物平均分割的车辆、贵重物品等,可以由一方取得实物,并按照财产价值向另一方支付相应补偿。
但是,对于宠物而言,如果机械采取“价高者得”,也可能忽略宠物长期照料情况以及双方现实饲养条件。
因此,更合理的处理方式仍然应当综合考虑:
宠物的来源;
购买情况;
实际照料情况;
双方感情联系;
双方现实饲养条件;
宠物现有生活环境;
以及双方协商意见。
而不宜单纯按照经济出价决定。
【处理此类案件可以重点考虑的因素】
第一,宠物是婚前个人所有还是婚后共同购买。
如果宠物在结婚前就已经由一方购买并长期饲养,原则上首先涉及是否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问题。
如果宠物系夫妻婚后共同购买,则一般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处理。
第二,谁是长期主要照料人。
重点考虑喂食、遛狗、清洁、看病、训练等日常事项主要由谁负责。
第三,双方各自投入的时间和精力。
相比单纯比较宠物购买价格,长期照料情况往往更能体现宠物与双方的实际生活联系。
第四,双方离婚后的居住条件。
应考虑住房环境、物业规定、家庭成员情况等是否适合继续饲养。
第五,双方离婚后的时间条件。
经常出差、长期不在家的一方,实际饲养能力可能受到较大限制。
第六,双方的经济能力。
宠物尤其是大型犬、年老或者患病宠物,可能存在较高的日常、医疗支出,需要考虑一方是否具有稳定照料能力。
第七,宠物原有生活环境是否能够继续维持。
在其他条件接近的情况下,尽可能减少对宠物原有生活状态的突然改变,也可以作为双方协商的参考。
第八,双方是否愿意通过补偿方式解决。
如果由一方取得共同购买的宠物,可以结合购买价格、现实价值以及双方协商情况,对另一方给予适当财产补偿。
第九,双方能否就探望等后续问题达成协议。
如果双方感情上都难以割舍宠物,可以通过调解约定合理的探望、临时照料等安排。
【案例启示】
夫妻共同饲养的宠物,在法律上虽然属于财产,但在现实生活中又具有明显区别于普通财产的特殊性。
因此,离婚时处理宠物归属,不能完全照搬家具、电器等普通财产的处理思路。
在没有专门法律规则的情况下,应当首先鼓励双方协商。
如果双方争议较大,可以综合考虑过去实际照料情况、双方生活需要、离婚后的饲养条件以及宠物原有生活状态等因素,寻找更符合双方实际情况的解决方案。
【一句话理解】
夫妻离婚时,共同饲养的宠物原则上属于财产,但由于宠物具有生命并与饲养人形成长期情感联系,在确定由谁继续饲养时,不宜简单采取“谁出钱多就归谁”的方式,而应综合考虑宠物的财产权属、长期实际照料情况、双方的感情联系以及离婚后谁更具备稳定、适宜的饲养条件。
至于所谓宠物“探望权”,目前并不是法律规定的法定权利,但双方可以在自愿基础上通过离婚协议或者调解协议自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