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后,一方拒绝复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是否有效?
“假离婚”并非法律术语。
通常所说的“假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或者各自的某种目的,约定暂时办理离婚手续,待既定目的实现后再恢复婚姻关系的行为。
现实生活中,有的夫妻为了取得购房资格、规避债务、减少交易成本或者追求其他利益,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达到特定目的。
但实践中,所谓“假离婚”有时会演变成真正的离婚。例如,一方在办理离婚登记后拒绝复婚,双方最终彻底分手。
此时就会产生两个重要问题:
第一,双方已经办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是否真正解除?
第二,双方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是否必须按照协议履行?
下面通过一个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基本案情】
王某与林某于198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现均已成年。
2016年,王某与林某决定办理离婚手续。
在办理离婚登记前一天,双方共同签署了一份《说明》。
《说明》中明确记载:
王某、林某办理离婚手续,是为了方便出售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201号的房屋;二人名下其他财产不作分割,仍属于双方共同财产。
次日,双方又签订一份《协议书》。
《协议书》中明确约定:
海淀区某小区201号房屋属于王某、林某共同财产;
新购买的朝阳区某小区506号房屋,也属于王某、林某共同所有。
就在签订该《协议书》的当天,王某与林某共同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
【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
双方办理协议离婚时,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
海淀区某小区201号房屋归女方林某所有;
归男方王某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为“无”;
双方债权债务为“无”。
【离婚后发生争议】
办理离婚登记后,男方王某不同意与林某复婚。
林某则一直坚持要求复婚。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王某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王某主张:
双方当初办理离婚的真实目的,是为了方便出售海淀区房屋,并通过离婚获得相应经济利益、规避有关政策限制。
双方并没有真正按照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因此,出售海淀区房屋取得的售房款,以及使用该售房款购买的朝阳区房屋,都仍然属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重新分割。
【林某的意见】
林某不同意王某的主张。
林某认为,双方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形成时间晚于此前签署的《说明》。
既然双方已经办理正式离婚登记,就应当按照备案的《离婚协议书》确定财产权属。
因此,海淀区房屋应当按照离婚协议归林某个人所有,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分割。
【争议焦点】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核心问题:
第一,双方虽然声称属于“假离婚”,但已经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是否已经依法解除?
第二,办理离婚登记时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与双方此前和同日另行签订的《说明》《协议书》内容不一致时,应当按照哪份协议确定双方真实的财产处分意思?
【法院判决】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
王某与林某已经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因此双方婚姻关系已经依法解除。
但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应当结合双方签订的全部协议以及相关交易事实,判断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查明:
第一,在办理离婚登记前一天,王某与林某共同签署《说明》,明确表示办理离婚手续是为了方便出售海淀区房屋,双方其他财产不作分割,仍属于共同财产。
第二,在办理离婚登记当天,双方又另行签订《协议书》,明确约定海淀区房屋、朝阳区房屋均属于双方共同财产。
第三,海淀区房屋出售以及朝阳区房屋购买的时间,与上述《说明》《协议书》的内容能够相互印证。
综合上述证据,法院认定:
双方当时办理离婚登记的真实目的,是为了获得离婚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并规避有关政策限制。
因此,虽然双方婚姻关系已经因离婚登记而解除,但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并不能真实反映双方当时对于财产归属的真实意思。
最终,法院认定:
海淀区房屋属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
出售海淀区房屋取得的售房款属于双方共同财产;
以该售房款购买的朝阳区房屋属于双方共同财产;
出售房屋后的剩余款项,也属于双方共同财产。
上述财产均应当依法进行分割。
至于具体分割比例,则应当结合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贡献、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
【法律分析】
一、“假离婚”办理登记后,婚姻关系是否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这一规定明确了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在解除婚姻关系上的法律效力。
夫妻双方一旦依法完成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即告解除。
所谓“假离婚”,只是当事人对自己离婚目的的一种描述,并不是法律规定的一种特殊离婚类型。
法律上不存在“假离婚登记”和“真离婚登记”的区别。
只要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共同申请离婚,并依法完成离婚登记,原则上就会产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
二、为什么“假离婚”也会变成真离婚
离婚属于重要的身份法律行为。
其不仅涉及当事人个人意思,还涉及国家婚姻登记制度、公示公信以及婚姻身份关系的稳定。
夫妻双方如果为了购房、卖房、取得资格或者规避政策而主动办理离婚登记,事实上对于“解除婚姻关系”这一法律后果通常是明知的。
尤其是所谓“假离婚”的目的本身,往往只有在法律上真正成为离婚状态以后才能实现。
因此,当事人不能在目的实现后,再以双方当初只是“假离婚”为由主张离婚登记无效。
本案中,王某与林某共同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符合协议离婚的法定条件。
因此,即使双方此前约定以后复婚,也不能改变离婚登记已经产生的法律效果。
双方婚姻关系已经依法解除。
如果一方后来拒绝复婚,另一方不能要求法院强制恢复婚姻关系。
双方如果希望重新成为夫妻,只能再次自愿办理结婚登记。
三、离婚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应当区别处理
法院处理所谓“假离婚”纠纷时,一般应当将两个问题区分开来:
第一,双方婚姻关系是否已经解除;
第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是否真实有效。
婚姻关系属于身份关系。
一旦双方依法完成离婚登记,原则上即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果。
但是,财产分割属于财产法律关系。
离婚协议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内容,本质上属于当事人之间关于财产权利义务的约定。
因此,法院仍然可以结合证据审查: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是否真正反映了双方的真实意思。
四、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原则上有效
离婚协议属于一种同时包含身份内容和财产内容的复合型协议。
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所作出的约定,原则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因此,夫妻办理离婚登记后,一方如果只是因为后来后悔,或者认为自己分得财产较少,通常不能要求法院重新分割财产。
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影响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法院不会轻易否定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
五、“假离婚”情况下为什么仍可能重新审查财产分割
在所谓“假离婚”案件中,有时会出现一种特殊情况:
夫妻双方为了实现特定目的,在民政部门备案了一份并不反映真实财产安排的离婚协议。
例如,双方为了取得购房资格或者方便房产交易,在备案的离婚协议中约定某套房屋全部归一方所有,但私下同时约定该房屋实际上仍归双方共同所有。
如果发生纠纷以后,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
双方备案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并不是双方真实的财产处分意思;
而是为了实现某种外部目的所作出的形式安排;
那么法院可以结合其他协议、资金流向、房屋交易情况等证据,对双方真实意思进行审查。
六、本案为什么没有按照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分割财产
本案中存在几份内容明显不同的文件。
第一份是离婚前一天双方签订的《说明》。
其中明确表示:
办理离婚是为了方便出售海淀区房屋,其他财产不进行实际分割。
第二份是办理离婚登记当天双方另行签订的《协议书》。
其中明确约定:
海淀区房屋和朝阳区房屋均为双方共同财产。
第三份则是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
该协议却约定:
海淀区房屋全部归林某所有,王某没有分得共同财产。
这三份文件之间存在明显矛盾。
法院结合房屋出售时间、购房时间、资金来源等事实后认为:
《说明》和双方另行签订的《协议书》,更能够反映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真实意思。
因此,法院没有机械地按照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确定财产归属,而是按照双方真实财产安排进行处理。
七、并非只要主张“假离婚”,就可以重新分割财产
需要特别注意:
本案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只要声称自己当初属于“假离婚”,法院就会否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
恰恰相反,主张离婚协议中财产处分并非真实意思的一方,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例如:
双方离婚前后的书面协议;
微信聊天记录;
录音录像;
购房合同;
售房合同;
银行转账记录;
房款实际来源;
双方离婚后的财产管理和使用情况;
其他能够证明双方真实财产安排的证据。
如果没有充分证据,仅仅口头声称“当时只是为了买房才假离婚”“当时约定以后还会复婚”,一般不足以否定正式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内容。
八、“假离婚”协议中的复婚约定能否强制履行
夫妻双方在所谓“假离婚”过程中,往往会口头或者书面约定:
达到某种目的以后重新办理结婚登记。
但是,结婚属于高度人身性的身份行为。
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不结婚的自由。
因此,即使一方曾经承诺离婚以后一定复婚,在完成离婚登记后,其仍然有权改变自己的决定。
另一方不能依据所谓“复婚协议”要求法院强制对方办理结婚登记。
也就是说:
财产约定在符合条件时可以依法审查和处理;
但是,“必须复婚”的约定原则上不能通过法院强制执行。
九、所谓“假离婚”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现实中,一些夫妻认为:
双方只是为了买房、卖房、避债或者取得资格暂时办理离婚,等事情办完以后再复婚即可。
这种想法存在很大风险。
一旦依法办理离婚登记:
双方在法律上就不再是夫妻。
原夫妻之间的法定继承权、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以及部分身份权利义务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如果其中一方拒绝复婚,另一方不能强迫其重新登记结婚。
如果一方在离婚期间处分、转移或者重新取得财产,也可能引发复杂的财产纠纷。
如果一方死亡,双方又尚未办理复婚登记,另一方原则上也不能再以配偶身份主张法定继承权。
因此,“假离婚”实际上可能产生完全真实而且难以逆转的法律后果。
十、通过“假离婚”规避政策也存在其他风险
双方办理所谓“假离婚”,往往是为了取得购房资格、贷款资格、拆迁利益或者规避其他政策限制。
但如果相关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属于通过虚假行为骗取公共利益、金融利益或者其他不当利益,还可能产生其他法律后果。
因此,不能因为双方内部约定“只是暂时离婚”,就认为所有法律风险都可以通过以后复婚消除。
【裁判规则归纳】
第一,法律上没有“假离婚”这一特殊婚姻状态。
夫妻双方依法完成离婚登记后,婚姻关系即告解除。
第二,当事人不能以“当初只是为了买房、卖房或者规避政策”为由,要求法院确认婚姻关系仍然存在。
离婚登记完成后,如双方希望恢复夫妻关系,只能重新自愿办理结婚登记。
第三,婚姻关系解除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分,应当区分处理。
离婚身份关系已经依法解除,并不意味着民政部门备案的财产分割条款在任何情况下都绝对不能审查。
第四,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原则上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协议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当事人不能仅因事后反悔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第五,有充分证据证明备案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并非双方真实意思时,法院可以结合其他协议和客观事实认定真实财产权属。
第六,主张“假离婚”的一方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只有能够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另有真实财产安排,才可能影响备案离婚协议中财产条款的适用。
第七,“约定以后复婚”不能强制执行。
是否重新结婚属于当事人的婚姻自由,任何一方都有权拒绝复婚。
【一句话理解】
所谓“假离婚”,身份关系上没有“假”的效果。
只要夫妻双方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法律上就是真离婚,一方后来拒绝复婚,另一方无法强迫其恢复婚姻关系。
但是,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备案协议只是为了实现特定目的而作出的形式安排,并非双方真实的财产处分意思,法院仍可以结合其他协议、资金流向和交易事实,依法重新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