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但尚未离婚,一方是否仍需向子女支付抚养费?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之后,如果双方尚未离婚,婚姻关系仍然存续。
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收入,原则上仍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有一种观点认为:
既然分居期间双方收入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使用自己掌握的收入支付子女生活费,实际上等于夫妻双方共同支付了抚养费。
既然如此,在夫妻分居但尚未离婚期间,是否就不存在要求另一方另行支付抚养费的问题?
答案是否定的。
即使夫妻尚未离婚,只要双方已经分居,一方实际承担子女的日常抚养,而另一方拒绝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仍然有权依法要求未直接抚养的一方支付抚养费。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航系被告陈某海的女儿。
陈某航的母亲薛某梅与陈某海系夫妻关系。
2008年7月5日,双方生育女儿陈某航。
2009年以后,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薛某梅带着陈某航回到娘家居住,与陈某海开始分居。
此后,陈某航一直跟随母亲生活,母女二人寄居在陈某航外婆家。
一、父亲曾支付部分抚养费
在双方分居以后,陈某海曾陆续向女儿支付生活费、抚养费。
截至2013年12月以前,陈某海累计支付抚养费32400元。
但从2013年12月开始,陈某海停止向陈某航支付抚养费。
二、母亲收入较低,难以独自承担女儿生活和教育费用
随着陈某航逐渐长大并开始上小学,其生活费、教育费等支出不断增加。
薛某梅主要依靠做临时工取得收入,经济条件较差。
薛某梅每月收入约为1100元。
陈某海每月收入约为5600元。
由于陈某海长期没有继续支付抚养费,仅靠母亲的收入已经难以负担陈某航正常的生活和教育费用。
三、女儿起诉父亲要求支付抚养费
2015年8月13日,陈某航向法院提起诉讼。
陈某航请求法院判令:
第一,陈某海从现在开始,每月支付1700元生活费和教育费;
第二,陈某海补足从陈某航出生至起诉时尚未支付的抚养费70200元。
【被告陈某海答辩】
陈某海认为:
其与薛某梅于2008年7月5日生育陈某航属实。
2009年以后,因为夫妻感情不和,薛某梅将女儿带到遵义生活,此后夫妻双方开始长期分居。
由于长期分居,陈某海很少能够见到女儿。
陈某海还提出:
在2013年12月以前,自己一直按月支付抚养费,累计已经支付32400元。
但抚养子女是父母双方共同的责任,薛某梅也应当承担相应费用,不能长期由陈某海一人承担全部抚养费用。
【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
陈某航的法定代理人薛某梅与陈某海仍然属于夫妻关系。
双方于2008年7月5日生育陈某航。
2009年,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薛某梅带着陈某航回娘家居住,与陈某海分开生活。
分居以后,夫妻双方来往较少。
在此期间,陈某海共支付抚养费32400元。
从2013年12月开始,陈某海停止向陈某航支付抚养费。
陈某海目前每月收入约5600元。
薛某梅目前每月收入约1100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
夫妻虽然已经长期分居,但尚未办理离婚手续,在婚姻关系仍然存续的情况下,未直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仍然需要单独支付抚养费?
【法院认为】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仍负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
根据婚姻家庭相关法律规定:
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这种义务并不以父母是否已经离婚为前提。
即使夫妻双方婚姻关系仍然存在,只要父母一方或者双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都有权要求支付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夫妻收入属于共同财产,不等于实际已经履行抚养义务
本案中,陈某海与薛某梅虽然尚未离婚,双方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在法定夫妻财产制度下,双方取得的部分收入原则上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法院认为:
不能因此简单认定陈某海已经履行了对女儿的抚养义务。
原因在于:
双方实际上已经长期分居;
双方分别掌握和支配各自取得的收入;
陈某航长期跟随母亲共同生活;
薛某梅事实上无法自由取得、支配陈某海掌握的收入用于抚养女儿。
换言之:
法律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与现实生活中另一方能否实际使用这些财产抚养子女,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三、分居以后,夫妻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经济独立状态
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认为:
夫妻长期分居以后,虽然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并未解除,但双方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已经形成相对独立的经济状态。
各自取得的收入通常由本人控制和支配。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独立承担:
饮食费用;
衣物费用;
住房费用;
教育费用;
医疗费用;
交通费用;
以及其他日常生活支出。
如果另一方拒绝提供任何抚养费用,而仅仅以“双方还没有离婚”“收入还是共同财产”为由拒绝履行抚养义务,那么子女的实际生活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因此,不能仅从夫妻共同财产的形式性质出发,否认未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权利。
四、陈某海自2013年12月起确实未继续支付抚养费
本案中,陈某海本人认可:
自2013年12月开始,其没有继续向女儿支付抚养费。
因此,可以认定在此之后,陈某海没有实际履行相应的抚养义务。
陈某航作为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亲继续承担抚养责任。
五、子女上小学后,生活和教育支出客观增加
陈某航当时已经开始上小学。
未成年子女随着年龄增长,其饮食、服装、学习、医疗等支出会不断增加。
陈某航依法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
因此,父亲陈某海应当根据自身经济能力,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六、抚养子女是父母双方共同的义务
法院同时指出:
虽然陈某海需要支付抚养费,但并不意味着全部抚养费用都应由父亲一人承担。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双方共同的法定义务。
因此,薛某梅作为母亲,也应当承担相应抚养费用。
不过,本案中双方经济能力存在明显差距:
陈某海月收入约5600元;
薛某梅月收入约1100元。
陈某海收入相对稳定,而且明显高于薛某梅。
因此,在确定双方分担比例时,可以由陈某海适当多承担一部分抚养费用。
七、每月要求1700元过高,法院酌定为1200元
陈某航请求父亲每月支付1700元生活费和教育费。
法院认为:
陈某航当时刚刚进入小学,仍处于义务教育阶段。
结合其实际生活需要、当地生活水平以及父母双方的收入状况,每月要求父亲单独支付1700元偏高。
法院综合考虑:
陈某航的实际生活和教育需要;
陈某海的经济负担能力;
薛某梅的收入水平;
当地物价和生活水平;
最终酌情确定:
陈某海每月支付陈某航抚养费12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被告陈某海自2013年12月起,每月向原告陈某航支付抚养费1200元,直至陈某航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法律分析】
一、“夫妻没离婚,所以不存在抚养费”这种说法并不正确
现实中,有一种常见误解:
只有父母离婚以后,才会产生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的问题。
实际上并非如此。
抚养子女是父母基于亲子关系产生的法定义务。
这种义务从子女出生开始即存在,并不以父母是否离婚为条件。
因此:
夫妻共同生活时,双方共同负担子女生活费用;
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一方通常通过支付抚养费履行义务;
夫妻虽然没有离婚但已经长期分居的,如果一方拒绝实际承担子女抚养费用,子女同样可以依法要求其支付抚养费。
二、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不能替代对子女实际履行抚养义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取得的工资等收入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
“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并不等于:
“双方实际上共同承担了子女抚养费用”。
特别是在夫妻长期分居的情况下,双方往往已经各自掌握自己的收入。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能根本无法使用另一方控制的财产。
如果此时仍然机械地认为:
母亲用自己的工资给孩子生活,就等于父亲也已经支付了一半;
那么实际上会使拒绝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逃避法定义务。
因此,法院更关注的是:
父母是否实际为子女承担了抚养费用。
三、分居期间子女可以直接起诉父母要求支付抚养费
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父母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实践中,由于未成年人通常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由直接抚养其生活的父亲或者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
本案就是:
女儿陈某航作为原告;
母亲薛某梅作为法定代理人;
起诉父亲陈某海要求支付抚养费。
四、抚养费并不是只包括吃饭费用
法律意义上的“抚养费”并不仅仅是日常生活费。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抚养费一般包括:
子女生活费;
教育费;
医疗费等费用。
因此,在确定具体金额时,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
子女年龄;
实际生活需要;
接受教育情况;
医疗需求;
父母双方收入;
父母财产状况;
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
五、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收入较高,可以适当多承担
父母双方都有抚养义务,并不意味着双方必须机械地各承担50%。
如果双方收入差距较大,法院可以根据实际经济能力合理确定分担比例。
本案中:
父亲月收入5600元;
母亲月收入1100元。
父亲收入约为母亲的五倍。
因此,虽然母亲也负有抚养责任,但法院可以要求父亲承担相对较高比例的抚养费用。
六、分居期间的抚养费与离婚后的抚养费在性质上并无本质不同
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抚养费,是非常常见的情形。
而夫妻分居期间,如果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分别生活状态,也可能出现完全类似的问题:
子女长期跟随一方生活;
另一方很少参与日常照料;
双方分别控制自己的收入;
直接抚养一方承担绝大多数日常开销。
在这种情况下,为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法律同样允许子女要求另一方支付相应抚养费用。
【裁判规则归纳】
第一,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并不以离婚为前提。
即使夫妻双方尚未办理离婚手续,也必须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第二,夫妻分居期间,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然可能需要支付抚养费。
如果其没有实际承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未成年子女可以依法请求支付。
第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收入属于共同财产,不等于双方已经实际共同承担抚养费。
尤其是在长期分居、双方分别控制财产的情况下,应根据实际履行情况进行判断。
第四,分居后形成事实上的经济独立,是判断是否需要另行支付抚养费的重要现实因素。
第五,抚养子女属于父母双方共同义务。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不能要求另一方无条件承担全部费用。
第六,确定抚养费金额,应综合考虑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生活水平。
第七,父母双方收入存在明显差距的,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可以适当多承担抚养费用。
第八,未成年子女有权在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直接请求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抚养费。
【一句话理解】
“夫妻还没离婚,所以分居期间不存在抚养费”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之间的财产制度问题,而抚养子女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承担的独立法定义务。夫妻长期分居后,如果子女实际上由一方单独照料,另一方又没有实际承担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那么即使双方仍然是夫妻,未成年子女也有权要求未直接抚养的一方依法支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