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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大额培训班等抚养费如何负担?丨李某甲诉李某抚养费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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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诉李某抚养费纠纷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2年6月20日讨论通过

【裁判要点】

一、父母就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支付方式等存在明确约定的,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便约定的抚养费标准明显高于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原则上也不应轻易推翻。

二、对于争议较大的教育培训支出,如果父母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清:

对于离婚时子女已经参加的培训项目,应考虑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连续性,原则上可以予以支持。

对于超出既有范围、新增加的培训项目,实际抚养一方应履行必要的告知和协商义务。

如果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实际抚养一方仍坚持支出的非必要费用,应视为其自愿为子女承担的部分,不宜要求未实际抚养一方共同分担。

三、判断支付抚养费一方的实际负担能力,应综合考察其收入水平和财产状况。

如果义务人处于失业状态,不能机械地以其当前没有收入为由降低抚养费标准,而应结合其失业原因、个人创收能力、职业经历以及所处行业的一般收入水平等因素综合判断。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本案审理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

本案审理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

【基本案情】

被告李某系原告李某甲的父亲。

被告李某与原告母亲肖某原系夫妻关系。

双方于2010年12月17日生育女儿李某甲。

2018年11月27日,李某与肖某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书》。

一、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

《离婚协议书》约定:

李某甲的抚养权归肖某,李某甲随肖某共同生活。

李某支付抚养费的具体方式如下:

第一,对于李某甲的教育费用,包括学费、学杂费、校服费、校车费及保险费、医疗费等合理费用,由李某承担50%。

第二,对于李某认可的李某甲参加的兴趣班、夏令营等活动费用,由李某承担50%。

双方同时明确:

李某甲当时已经参加的兴趣班,李某均予认可。

此后如新增课程,则需要另行征求李某的意见。

肖某应提供相关活动费用证明。

第三,李某应按月支付抚养费,每月最迟于第5个自然日前,将当月抚养费支付给肖某。

支付期限一直持续至李某甲大学毕业并能够独立工作生活为止。

第四,如果李某有任何一期未按照约定足额支付抚养费,李某同意变卖其位于山东省招远市的某处房产,用于偿付欠付的抚养费。

房产售出后7个自然日内,应一次性支付所有欠款。

同时,李某自愿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

第五,如李某未按约支付,肖某可以就全部未付金额立即向法院起诉,并有权参照上一年度抚养费金额,要求李某一次性预付以后年度的抚养费。

第六,李某同意单独支付李某甲2019年上半学年的学校学费6万元,该费用于入学前直接转入学校账户。

离婚协议还对其他事项作出了约定。

二、离婚后李某已经支付的费用

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期间,李某按照50%的比例支付了李某甲的多项费用,共计71,807元。

相关项目包括:

钢琴课及相关费用;

英语阅读课;

生日蛋糕及送礼费用;

班费及学校学杂费;

学校早点费;

书籍费用;

春夏校服费;

芭蕾课及考级标准服装费;

2019年度校车费用;

羽毛球课程及集训费;

旱地冰球课程及相关费用;

牙医相关费用;

美术课;

街舞课;

年度商业保险;

轮滑球课程及相关费用;

游美夏令营;

泉州古建筑游学团及机票;

机器人学校集训;

暑期机票及高铁费;

室内滑雪兴趣班及集训;

千岛湖夏令营交通费;

《玛蒂尔达》音乐剧;

2018年12月、2019年1月以及2019年7月的餐费。

三、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发生的其他费用

除上述费用外,李某甲在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期间还发生了以下费用:

书籍62元;

电动牙刷、牙膏276元;

衣服777元;

零食165元;

芭蕾考级费用495元;

长春机票1,460元;

钙铁锌口服液184元;

摇滚学校音乐剧780元;

展览300元。

四、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发生的费用

该期间李某甲发生以下费用:

旱地冰球相关费用4,740元;

牙医费1,200元;

钢琴课6,828元;

学校学费及学杂费62,500元;

班费500元;

书包、文具及服装2,749元;

羽毛球课程费用4,500元;

护眼灯1,999元;

芭蕾学费及鞋子费用3,203元;

舞台剧560元;

艺术展320元。

五、李某收入及就业情况

另查明:

李某已经支付李某甲2019年上半年的学费6万元。

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期间,李某每月向李某甲支付抚养费8,333元,共计33,332元。

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李某每月工资收入在20,580.11元至48,728.56元之间。

2020年4月30日,李某与案外人某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退工手续。

该公司向李某支付服务年限经济补偿52,588元,以及额外经济补偿120,333.33元。

【裁判结果】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2020)沪0112民初7424号民事判决:

一、被告李某向原告李某甲支付截至2019年11月底的抚养费24,381元。

二、被告李某自2019年12月起至2033年6月止,于每月5日前向原告李某甲支付当月抚养费1万元。

三、驳回原告李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李某甲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2020)沪01民终8640号民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

本案中,李某甲主张的抚养费金额虽然较高,达到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数倍,但该主张具有一定事实基础。

一方面,李某甲在父母离婚前已经形成较高的生活、教育消费水平。

另一方面,父母双方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也曾经表现出愿意承担较高抚养成本的意思。

因此,对于本案抚养费数额,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首先审查父母双方对于抚养费是否存在明确约定

肖某与李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对于李某甲抚养费的承担作出了较为具体的约定。

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对于双方发生争议的各项费用,应根据离婚协议的具体约定,并结合费用性质、合理性等因素分别处理。

(一)双方存在明确约定的费用

父母双方对于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支付条件以及支付方式存在明确约定的,即使约定的费用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一般生活标准,原则上也不应轻易否定。

本案中,李某甲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发生的牙医费用、学费、班费,共计64,200元。

由于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于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的承担已经作出明确约定,因此应当按照协议执行。

根据协议,上述费用应由李某承担50%。

因此,对于李某甲提出的该部分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李某已经支付的2019年上半年学费6万元,根据离婚协议的明确约定,应当由李某单独承担,因此法院予以确认。

(二)双方变更抚养费支付方式的,可以按照新的合意处理

离婚协议最初约定,对各类费用按照50%的比例逐笔结算。

但是,对于2019年12月以后的抚养费,李某甲提出按照固定金额支付。

李某虽然对具体金额以及付款方式存在异议,但其本人也认可可以改为固定金额方式支付。

法院认为,双方实际上已经形成了变更原离婚协议中“按具体费用50%结算”的支付方式的合意。

因此,可以按照固定金额确定此后的抚养费。

(三)对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费用,应严格审查合理性

如果父母对于某项费用的支付标准、支付条件或者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存在歧义,则不能当然要求另一方承担。

此时,应结合未成年人的实际生活、教育和医疗需要,从文义解释、费用性质和合理性等角度进行严格审查。

二、审查未成年人的实际生活和教育需要

在父母之间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时,高额抚养费纠纷中最容易产生争议的,往往是教育培训方面的支出。

本案中,李某甲作为一名小学生,参加的兴趣班、培训班、夏令营等活动超过十项,属于较为明显的“精英化教育”。

因此,对于相关培训费用,应区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一)离婚前已经参加的培训项目,原则上应保持连续性

对于父母离婚前,未成年人已经持续参加的兴趣班、培训班等教育项目,应当充分考虑教育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这些项目在父母离婚以前就已经存在,一般没有超出双方对于子女教育成本的合理预期。

如果离婚后立即停止,不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的学习安排,也可能使父母离婚对子女生活造成更明显的不利影响。

因此,对于离婚前已经参加的培训项目,其合理费用原则上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李某甲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因旱地冰球、钢琴、羽毛球、芭蕾兴趣班发生的费用,以及2019年1月发生的芭蕾考级费、长春冬令营机票费,共计21,226元。

上述课外活动均属于肖某、李某离婚以前,李某甲已经参加的项目。

此外,由兴趣班自然产生的比赛费用、交通费用、护具等配套费用,也确实属于参加相关课程所必需或者合理产生的费用。

相关金额和用途尚属合理,也没有超出父母此前的合理预期。

因此,根据离婚协议约定,上述费用应由李某承担50%。

(二)离婚后新增加的培训项目,应事先协商

对于离婚时尚未参加、此后新增加的培训项目,应以父母双方充分协商为前提。

这样处理具有两方面意义:

一方面,保障支付抚养费一方对于高额教育支出的知情权。

另一方面,也保障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参与子女教育决策的权利。

因此,如果实际抚养一方准备为子女新增兴趣班、培训班等项目,应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并尽可能征得另一方同意。

发生争议时,实际抚养一方应当证明:

已经向另一方履行了告知义务;

并且取得了对方的同意。

如果无法举证,则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三)双方没有协商一致的非必要费用,一般由实际支出一方自行承担

如果父母双方对于新增加的培训项目没有协商,或者协商后未能达成一致,而实际抚养一方仍然坚持支出,则对于这类非必要性费用,应当视为实际抚养一方自愿为子女承担的部分。

原则上不宜再要求未实际抚养一方共同分担。

本案中,李某明确表示不同意为李某甲安排过多的课外兴趣班。

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李某承担全部新增培训费用,并不合理。

(四)部分日常消费及娱乐费用不应要求另一方按50%分担

对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发生的以下费用:

书籍;

电动牙刷;

服装;

零食;

钙铁锌口服液;

护眼灯;

书包文具;

观看舞台剧;

参观艺术展;

以及李某甲主张的保姆费、餐饮费等。

由于离婚协议对于这些费用并没有作出明确约定,并且相关支出事前也没有征得李某同意,因此,李某甲要求李某按照50%的比例承担上述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五)必要时可以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对于参加较多兴趣班、培训班的未成年人,法院在审查相关费用是否合理时,还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教育阶段以及认知能力等因素,决定是否听取未成年人本人意见。

未成年人本人的实际兴趣、学习意愿等,也可以作为判断培训费用是否具有合理性的参考因素。

三、审查支付抚养费一方的实际负担能力

判断一方是否具有支付抚养费的能力,不能只看其某一个时间点的工资收入。

应综合考察两个方面:

第一,收入水平。

第二,整体财产状况。

(一)收入出现短期波动,不当然降低抚养费标准

支付义务人的收入可能随着就业、行业、岗位等因素发生波动。

但是,正常范围内的收入变化,不应当立即导致抚养费标准随之大幅升降。

是否具有负担能力,应当从较长时期考察义务人的整体收入能力,而不是机械地看某个月或者某一时点的工资。

(二)暂时失业不意味着当然没有支付能力

如果抚养义务人暂时失业,应当进一步审查:

失业的具体原因;

此前的职业经历;

个人就业和创收能力;

所处行业的一般收入水平;

是否拥有房产、存款、投资或者其他财产性收益等。

因此,短期工作调整或者暂时失业,并不当然构成降低抚养费的理由。

(三)本案中李某仍具有较强负担能力

本案中,李某曾具有较高的工资收入。

其离职后还获得了相应经济补偿。

同时,李某本人也表示愿意每年支付10万元抚养费。

因此,不能仅仅因为李某在审理期间处于失业状态,就认定其没有能力承担较高的抚养费。

四、法院为何最终确定每月1万元抚养费

本案具有一定特殊性。

李某甲在父母离婚前,已经形成较高水平的教育和生活消费习惯。

其教育支出明显高于普通家庭。

与此同时,父母双方具有一定经济基础,也具有承担较高抚养成本的现实能力。

结合李某甲现有教育费用、一般生活费用以及医疗费用等实际需要,法院最终酌情认定:

李某每年应承担抚养费12万元。

换算后即:

每月支付1万元。

李某应于每月5日前向李某甲支付当月抚养费。

【裁判规则归纳】

第一,父母关于抚养费的明确约定原则上应当遵守。

离婚协议对于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教育费用和医疗费用承担比例等作出明确约定的,只要不存在法定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就应当尊重双方约定。

即使约定标准高于当地一般生活水平,也不能仅仅因为“费用太高”就予以推翻。

第二,确定抚养费不能只参考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未成年人的实际生活状态、父母离婚前形成的消费水平、教育安排,以及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都可以成为确定抚养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已经形成的教育培训项目应尽量保持连续。

父母离婚前,子女已经长期参加的兴趣班、培训班等项目,只要费用合理,一般不应因为父母离婚而突然中断。

对于相关合理费用,可以要求双方按照原有约定承担。

第四,新增加的高额培训项目应当与另一方协商。

实际抚养一方不能无限制地为子女增加兴趣班、培训班,再要求另一方事后承担费用。

对于新增的、非必要性的高额教育支出,应当事先告知并协商。

第五,未协商一致的非必要支出,原则上由实际支出一方自行承担。

如果另一方明确不同意,实际抚养一方仍坚持安排相关项目,一般应视为其自愿承担,不宜强制要求另一方分担。

第六,抚养费义务人的支付能力应综合判断。

不能只看当前工资,更不能因为暂时失业就当然认定没有负担能力。

应综合考虑其就业能力、职业经历、行业收入水平、固定资产以及其他财产性收益。

第七,离婚不能导致未成年人的生活水平发生不合理的突然下降。

在父母经济能力允许的情况下,应尽量保障未成年人原有生活和教育的稳定性与连续性。

【一句话理解】

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并不是简单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或者“工资的固定比例”机械计算。

如果父母在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较高标准,且双方具有相应经济能力,原则上应按照约定履行;但对于离婚后新增加的高额兴趣班、培训班等非必要支出,实际抚养一方应事先与另一方协商,不能先花钱再要求对方一律承担一半。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

潘静波

俞敏

许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