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婿向岳父借款迟迟不还,能否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妻子共同偿还?
女婿向岳父借钱迟迟不还,岳父诉至法院。
女婿却提出,这笔钱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的,应该由夫妻二人一起偿还。
那么,法院会如何认定?
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
【基本案情】
老邵与小邵系父女关系,徐某系小邵的丈夫。
2021年4月,徐某以购买挖掘机为由,向岳父老邵借款50000元。
老邵从银行取出50000元现金后,将该款交付给徐某。
此后,老邵多次向徐某催要借款,但徐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偿还。
老邵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徐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
【被告徐某答辩】
徐某对借款50000元这一事实没有异议,但对借款用途、偿还主体及利息提出了不同意见。
一、案涉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
徐某辩称,2021年4月向老邵借款50000元确属事实,但老邵所称借款用于购买挖掘机并不属实。
徐某称,其在2021年并未购买过挖掘机。
徐某与小邵于2021年2月23日登记结婚,案涉50000元借款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徐某认为,该笔款项实际上是小邵从自己娘家借来的,并经小邵之手交给徐某。
徐某还称,其收到该笔款项后,于2021年4月17日将款项转给小邵,让小邵用于生活。
徐某当时在内蒙古经营一家公司,该公司属于其个人投资经营的企业。
徐某表示,收到50000元借款后,其曾在内蒙古交给小邵5000元现金,其余款项则由自己与小邵旅游、生活时共同花费。
因此,徐某认为,该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以及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徐某据此主张:
小邵也负有共同偿还义务,老邵仅起诉徐某一人属于漏列当事人,应由徐某、小邵夫妻二人共同偿还案涉借款。
二、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息,不应按照月息1分计算利息
徐某还辩称,原告老邵与自己之间系岳父与女婿的特殊亲属关系。
在这种关系下,女婿向岳父借钱一般不存在支付借款利息的问题。
而且,双方出具的借条中并没有约定借款利率。
因此,老邵要求从2021年4月16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1分计算利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
本案主要存在两个争议问题:
第一,女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岳父借款,能否仅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由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借款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债权人能否要求按照自己主张的利率计算借款利息?
【裁判要旨】
民间借贷案件中,女婿向岳父出具借据后,以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不能仅仅因为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当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原告老邵与被告徐某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徐某主张案涉50000元借款属于其与小邵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但是,徐某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属于夫妻双方共同举债。
同时,小邵也没有对案涉债务进行追认。
因此,法院对徐某提出的“夫妻共同债务”抗辩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老邵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
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
二、驳回原告老邵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一、婚内借款不当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判断一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能简单根据“借款是否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来确定。
即使债务发生在夫妻结婚以后,也需要进一步判断债务形成的方式以及资金的实际用途。
一般而言,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确认的债务。
例如,借条、借款合同上有夫妻双方签名。
第二,夫妻一方借款后,另一方事后明确追认的债务。
虽然借款时只有一方签字,但另一方后来明确表示认可并愿意共同承担。
第三,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例如,为正常家庭生活、日常消费等产生的合理债务。
第四,虽然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能够证明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
在这种情况下,也可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徐某为什么不能要求妻子共同还款
本案中,案涉借款虽然发生在徐某与小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借款行为本身是由徐某实施。
徐某主张50000元借款实际上由夫妻二人共同消费,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
但是,徐某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
同时,小邵本人也没有对这笔债务作出追认。
因此,仅凭徐某单方面声称“钱是夫妻共同花掉的”,不足以认定案涉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因此认定:
案涉借款应由徐某本人承担偿还责任。
三、“借钱以后给配偶使用”不等于配偶当然成为共同债务人
实践中还应特别注意:
借款人将部分借款转给配偶,或者夫妻二人后来共同使用了部分款项,并不意味着该债务必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仍需要结合借款金额、借款目的、资金流向、家庭生活状况、经营情况以及配偶是否知情和认可等证据进行判断。
尤其是在债务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时,更需要有相应证据证明该借款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
四、岳父与女婿之间同样可以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本案中,虽然双方存在岳父与女婿的亲属关系,但并不影响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
判断款项究竟属于借款还是赠与,主要应根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催款记录等证据进行认定。
如果能够证明双方具有借款合意,且款项已经实际交付,那么即使双方属于父母、子女、岳父、女婿等近亲属关系,同样可以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
亲属关系本身并不能免除借款人的还款义务。
五、没有约定利息,不等于逾期后永远不需要承担利息
本案中,徐某提出,借条并没有约定借款利率,因此老邵要求按照月息1分计算利息没有依据。
法院最终也没有完全支持老邵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
法院判决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利息。
这说明,借款期间没有约定利息,与借款人逾期不还后是否需要承担逾期资金占用损失,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即使自然人之间借款没有明确约定借期内利息,债务人到期后拒不偿还,债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仍然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相应的逾期利息或者资金占用损失。
【案件结果】
本案判决生效后,徐某已经自动履行完毕。
【裁判规则归纳】
第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不当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根据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债务用途以及相关证据进行判断。
第二,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有相应证据支持。
不能仅凭“结婚以后借的钱”或者“夫妻一起花过这笔钱”,就当然要求另一方共同还款。
第三,配偶没有共同签字,也没有事后追认,是判断债务性质的重要因素。
如果债务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又没有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一般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四,亲属之间同样可以形成民间借贷关系。
岳父借钱给女婿,只要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并实际交付款项,女婿就负有依法偿还借款的义务。
第五,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不代表逾期以后一定不需要支付任何利息。
借款人逾期不还的,债权人仍可以依法主张逾期利息或者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
【一句话理解】
女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岳父借钱,并不能仅凭“结婚以后借的”“夫妻一起花了”就要求妻子共同还债。
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关键要看夫妻双方是否共同举债、配偶是否追认,以及借款是否有证据证明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